为规范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鲁教财(200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
(一)设置原则
1.严格控制岗位编制。用工单位本着“满足基本需求”的原则,合理申请和使用勤工助学岗位。
2.保障学生健康和安全。用工单位不得安排高空作业、重污染、重辐射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岗位;学生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0小时。
(二)设置程序
用工单位于每学期初向学生处提交《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学生处、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后,确定岗位编制;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需提前一周提交用工申请,经学生处、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学校单独审批确定编制。
(三)岗位数量
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岗位性质和工作量大小划分为三类工作岗位:前10%为一类工作岗位,中间80%为二类工作岗位,后10%为三类工作岗位。工作类别与薪酬直接挂钩。
二、组织选聘
(一)学生处将勤工助学岗位名额按比例分配给各二级学院。
(二)二级学院制定《勤工助学评审细则》,组织学生报名,通过评选确定勤工助学名单,具体程序为:
1.学生向二级学院提交《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2.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组长、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不少于5人)为成员的勤工助学评选小组。
3.评审小组根据《勤工助学评审细则》,结合学生家庭状况和日常表现,对所有同学量化排序,根据排序确定勤工助学初选名单,报学生处审核。
(三)学生处审核确定勤工助学面试人选名单。
(四)学生处将学生分配到各工作岗位,经用工单位面试同意后,学生即可上岗。原则上前10%学生分配到一类工作岗位,中间80%学生分配到二类工作岗位,后10%学生分配到三类工作岗位。
三、薪酬标准
(一)薪酬标准根据岗位类别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类勤工助学岗位每人每月200元,二类勤工助学岗位每人每月150元,三类勤工助学岗位每人每月100元。
(二)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工作量按月支付薪酬,对工作缺勤空岗或未按要求完成工作者,用工单位可视情按比例扣发部分薪酬。
四、岗位要求
(一)学生应妥善处理学习与工作关系,确保学习时间和质量,原则上在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学有余力方可报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学生上岗之前,用工单位须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对安全、技术、岗位要求等进行集中教育。
(三)学生上岗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违反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予以解聘。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自动废除。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