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平、公正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省、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2007]8号)、《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目的是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好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健康成长,顺利完成学业,成为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落实;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组长,成员不少于7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一)一档为一般困难学生:家庭人口多,平均收入低等情况;
(二)二档为困难学生:家庭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致使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困难且有较重疾病正在治疗的学生;老少边穷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三档为特殊困难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国家法律规定的优抚对象;孤儿且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者;父母残疾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以救济为主,无其他经济来源者。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按照认定标准进行评议,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学院认定小组进行审核。
(二)学院认定小组审核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在征求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意见后,可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
(三)学院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2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四)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学院认定小组报送的《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统筹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各专业差异等因素,在征得学院认定小组意见后,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五)如师生、群众向学院认定小组提出异议,学院认定小组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如师生、群众在接到院(系)认定小组答复后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将协调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七)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