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南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4-12-13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纪律处分。处分的种类和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6个月;

(三)记过,9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处分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揭发他人的违纪违法行为,对违纪违法事件处理有突出贡献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未构成违法、犯罪等严重后果,且认错态度较好的。

(四)其它根据违纪情节可从轻处分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事实清楚,拒不承认错误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在处分调查过程中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故意隐瞒、歪曲或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的。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六)违纪群体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

(七)因违纪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应予赔偿而拒不赔偿。

(八)在本校曾受过处分的,第二、三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三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第四次违纪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其它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免予处分。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由所在学院给予口头教育或书面通报批评,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八条  处分的合并执行。学生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相同的,执行该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期限按照执行处分期限以上、全部处分期限之和以下确定。

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受到新处分的,其处分期限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九条 权益限制。学生有违法、违纪行为并且受到处分的,在处分解除前不具有评优选先资格,其它权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它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或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但依法不予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挪用、故意破坏消防器材、安全通道等涉及公共安全设施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以散布谣言等方式造成集体恐慌和秩序混乱,给集体安全造成威胁或发生疫情、火灾、地震等紧急情况,不服从统一管理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制作、张贴、传播、贩卖非法宣传品以及参与或组织贩卖银行卡、电话卡、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等犯罪或网络诈骗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或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活动;或组织、参与非法社会团体、宗教及参加封建迷信以及其它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造谣、诬陷他人及隐匿、损毁或私拆他人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指挥、煽动闹事、罢课、罢考等,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或恶意传播传染病,给他人健康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组织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具及赌资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参与吸毒、贩毒及卖淫、嫖娼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向楼外乱扔物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故意或过失引发火灾或爆炸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校园公共场所或宿舍、教室等区域吸烟或使用明火,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发火灾或其它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对私自组织包车、外出打工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校园内出现学生驾乘电动车和机动车辆、酒驾、超速驾驶等危害校园安全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妨碍国家、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不遵守校规校纪、不服从管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具有语言或肢体攻击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其它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恶语中伤、辱骂、造谣和孤立、冷嘲热讽等手段针对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拉偏架致使事态扩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教唆他人打架、闹事或为打架、闹事创造条件,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殴打他人未致伤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致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结伙打架斗殴,按以下处分:

1.纠集他人结伙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策划、勾结校外人员打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参与结伙打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助威但未动手打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财物,或有其他盗窃、欺骗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帮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或其它为偷窃提供便利的,给予与偷窃者同等处分。

(四)非法占有遗失物品或他人财物和盗窃、诈骗等未遂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用水、用电规定,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门窗、灯具及宿舍家具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损坏文物或消防、抢险救灾等设备,或损坏其它财物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公民道德、有悖公序良俗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穿着奇装异服、打扮另类,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骚扰、猥亵或偷窥、偷拍、窃听、造谣或散布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以强硬态度或威胁手段逼迫另一方与其谈恋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集会、学习中喝倒彩、怪声尖叫或喧哗、打闹,给予为首或策划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它情形,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失信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试作弊、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等情况,依据《烟台南山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南院字[2019]46号)处理。

(二)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各类优秀评选、推优入党等过程中存在伪造证明材料、获奖证书等失信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或个人信息、材料,伪造、变造公章,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代替他人或找他人代替自己上课、应对查寝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替课、替寝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出现不实投诉、信访或发布不良或不实信息、非法言论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其它失信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教室)管理规定,扰乱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擅自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擅自调换、占用宿舍或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人员使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及管制刀具、大功率电器等危险物品,或存在私接电源、私拉电线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或触电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夜不归宿或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其它违反学生宿舍(教室)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无故旷课、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至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至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至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按照实际授课学时计,不参加其他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按照一天6学时计。

第十九条  违反网络安全有关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视频资料及其它虚假有害信息或删除、改写、破坏他人计算机中的重要软件、数据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制造、利用计算机病毒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造成影响破坏或私看他人邮件、非法公开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课堂使用手机等从事与课堂教学无关的行为,或在教室、宿舍使用电脑、手机等妨碍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其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场所秩序或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没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主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安全管理办公室、法治办公室、保卫科等部门负责人及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及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应根据违纪涉及事项的轻重、繁简、难易程度,依照回避原则,组织不少于5名与违纪事件无利害关系的委员举行会议。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会议成员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学生出现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留降级、不予发放学位证书以及考试违纪等方面情形,由教务处负责查证,依据相关规定,同时参考本规定予以处分、处理;其它方面的违纪情形,由学生处负责查证,根据本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处分程序

(一)固定证据,准确定性。学生发生违纪事件后,学生所在学院查清学生违纪事实经过,收集违规违纪事实相关材料,依法固定各项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找准学生违规违纪事实所对应的处分条款,学生违规违纪事实进行准确定性,提出拟处分意见,报送学生处。

(二)双重审查,书面告知。学生处对事实经过、相关证据材料、适用依据、拟处分处理意见等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提交法治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法律审查无异议,提出审查意见反馈二级学院。二级学院作出拟处分决定,形成书面处分告知书(附件1)送达学生,处分告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及听取学生陈述申辩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三)听取申辩,再次研究。开除学籍等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分,由学生处、二级学院共同组织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其它处分由二级学院组织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做好学生陈述申辩记录,并由学生及在场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根据学生的陈述申辩,研究对学生拟作出的处分决定是否适当。

 (四)上会讨论,形成纪要。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组织专门会议研究拟处分决定,做好会议纪要。对开除学籍等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分,需先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五)作出决定,书面送达。根据会议研究情况作出处分决定,并将处分决定书(附件2)送达学生。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包括:学生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及处分生效时间和期限、申诉的途径和具体期限等内容。

(六)异议申诉,依规受理。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根据《烟台南山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五条  证据。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电子数据;

(九)学校有关部门作出的说明性材料;

(十)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等。

(十一)其它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二十六条  送达。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员(两名以上)记录在案,同时由现场同学在送达记录上签字;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七条  解除处分。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的学生,处分到期后,学生本人可向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提交烟台南山学院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附件3),经二级学院组织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生处审批;毕业班级学生,处分期限可根据学生表现缩短至学生毕业离校前。

第二十八条 档案材料。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均包含本数和本级别。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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